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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地税函[2013]10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2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3]101号                 2013-11-2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所承接的清算项目应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反映查补税款金额偏离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查补税款金额2倍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该项目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单位名称、鉴证项目、鉴证结论、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等)按程序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省局将对从事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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